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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新聞網/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遭中國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湖南岳陽中級法院今日開始審理,並在庭上宣讀起訴書內容,以下為起訴書有關李明哲罪名的摘錄文:「被告人李明哲,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監視居住。2017年5月2日經國家安全部指定管轄與彭宇華案併案偵查。

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明哲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2012年6月以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群,有針對性地設定圍觀主題,多次組織成員對廣東開平徵稅事件等熱點、敏感事件進行炒作,通過肆意歪曲事實,毀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過QQ空間、臉書、微信等社群網路平台,大規模毀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的圖片違章,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012年8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明哲在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地多次組織,參與『圍觀華南』QQ群成員及其他同域人員聚會活動,期間,大肆發表抨擊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抹黑政府形象的言論。2015年6、7月間,李明哲在馬速令等人與其通過網路討論以暴力方法顛覆國家政權過程中,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動,遲早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手機、電腦、旗幟等物證及其照片。
2.梅花公司運作計畫書、戶籍資料、出入境紀錄等書證。
3.證人史旭鵬、葉陽聰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鑑定意見書。
6.遠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7.武漢會議錄像、聊天紀錄等視聽資料、墊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共同組織、策畫、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兩被告人均是首要份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第26條第一、四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關鍵字:民進黨 前黨工 李明哲 起訴書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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