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案遭重判8年。(圖/翻攝自網路)


【亞太新聞網/娛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審結藝人秦偉涉性侵案,依3個強制性交罪,宣判8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判決理由指出,秦偉以資深藝人身分,在火焚意外後刻意塑造樂於公益形象,以及給工作等誘因,強行對女子發生性行為,事後又不理睬,案發後毫無悔意,因此重判8年。

台北地檢署偵辦秦偉涉犯性侵案,發現秦涉嫌性侵年僅14歲的後援會粉絲、造型師等人,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全案在105年11月偵結起訴,北檢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針對3起案件,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共12年,合併執行8年。其餘5起案件,合議庭認為罪證不足、有些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無其他佐證,部分尚有疑慮,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此5起案件做出無罪判決。

審判長說明判決理由指出,合議庭審酌被告利用自己的社經地位,以及被火紋身後恢復良好,積極參與公益營造的積極正面的形象,讓被害人放下戒心,不顧被害人反對其強制性交,過程中還不斷用「與被害人交往」、「給予演藝圈工作機會」等言語安撫被害人,事後再藉口忙碌不理,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的尊重。

關鍵字:秦偉 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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