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劣油案一審無罪,其中一項判決理由是:原料油脂酸價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也無法據此判定產品酸敗程度。對此,衛生部長蔣丙煌2日表示,食安法寫得很清楚,食品原料若有變質,就不符法律規範。只討論成品安全性,不符食安法。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頂新劣油案一審無罪,並列出9項判決理由。其中一項是,油脂酸價只能作為油脂新鮮度與加工程度指標,與衛生安全標準無關。也不能依據原料油脂酸價,來估計加工後的成品之酸敗程度。這種將原料與產品分開看待的觀點,引發輿論不滿。

蔣丙煌昨天上午到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備詢。針對頂新案一審無罪一事,蔣受訪時表示,該判決「其實真的不符社會期待」。由於彰檢提起上訴,他要求食藥署提供足夠專業資訊,全力協助檢察官。

針對法官將原料與產品截然劃分的爭議,蔣丙煌說,食安法中所定義的「食品」包括「產品」與「原料」。食安法也規定,原料若有變質等問題,就是不合法律規範,「這是非常明確的,如果只討論成品的安全性,那不符食安法規範」。

媒體詢問,衛福部是否有提供訊息不周的情事?蔣丙煌說,「我不認為。食安法寫得那麼明白,還需要特別去強調嗎?」但他也說,如果對食安法有任何疑慮,可再來強調指出。

關鍵字:蔣丙煌 原料變質 食安法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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