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前新埤鄉長何耀榮在103年「鳳凰」颱風期間,出席鄉民喜宴,沒有在災害防制中心加班,仍領取加班費1074元。案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送偵辦,屏東地檢署已偵查終結,認為何耀榮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不過,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已繳回溢領的加班費等一切情狀,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果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將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檢方表示, 103年「鳳凰」颱風來襲,新埤鄉公所依規定從9月20日8時至9月22日8時成立「新埤鄉災害應變中心」期間,鄉長何耀榮(44年次)明知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均須依規定確實到職,且依實際加班時數報領加班費,卻利用職務上機會,於9月21日12時至15時期間,未實際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也未在新埤鄉轄內視察災情,而是前往屏東市參加秘書女兒歸寧喜宴,仍在鄉公所「鳳凰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員工加班簽到退登記簿」填具加班起迄時間為「9月20日8時至9月22日8時」後,即在簽到退欄位簽名確認,造成相關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他有在上述加班時間全程加班的事實,致使承辦人如數造列「屏東縣新埤鄉公所員工加班費印領清冊」申報加班費,並核撥費用詐得新臺幣1074元。

承辦檢察官審酌被告身為鄉長溢領加班費確屬不該,但被告在到案後自白犯行,坦承21日中午確實曾因秘書女兒出嫁歸寧喜宴而離開新埤鄉轄區,並主動繳回溢領的加班費107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應減輕其刑,且其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依同條例規定,應再次遞減輕其刑,而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態度良好,對溢領加班費的行為也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且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已繳回溢領的加班費等一切情狀,而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關鍵字:新埤鄉 何耀榮 溢領 颱風 加班費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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