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新竹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3月於新竹地區之各大百貨公司、賣場及商家隨機購買15件嬰兒包巾,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中文標示」檢查,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部分經初步檢查有7件不符規定。標準局說,「中文標示」未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部分,將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不合格抽驗品(圖片來源:經濟標準檢驗局提供)

標準局指出,本次購樣檢測「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及依據「織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結果品質項目方面,「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中文標示初步檢查結果計7件(項次1、5、6、9、11、12、13)不符「織品標示基準」規定,不符合情形:(一)附縫洗標之「不可乾洗」圖案,缺少「乾洗」兩字,計2件(項次1、5)。(二)未標示尺寸或尺碼,計2件 (項次6、12)。(三)附縫洗標缺少「乾洗」圖案(項次9)。(四)附縫洗標之「不可熨燙」圖案,與文字說明「中溫熨燙」不符,及附縫洗標之乾燥圖案缺少「輕扭」兩字 (項次11)。(五)附縫洗標之乾燥圖案中標示「60℃」,正確應為 (項次13)。

    現行織品之應行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
    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
    ,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四)纖維成分;如有填充物者,應另標示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六)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三歲以下嬰  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關鍵字:織品安全 嬰幼兒用品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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