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為了促進更生人工作權的恢復,今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更生人不得駕駛計程車的限制被有條件放寬,以助更生人生活重新回到正軌。


▲政院將放寬更生人駕駛計程車條件(圖片來源:網路)
 
根據修正草案,未來若犯《懲治走私條例》,經執行完畢逾五年,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者,可執業駕駛計程車,但須靠行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
 
過去為了維護計程車的乘客安全,依現行規定只要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搶劫、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報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者,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但行政院表示,該規定導致刑期屆滿重返社會的更生人,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也因此行政院此次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以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適度檢討,適度鬆綁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這次的修法。
 
另外,現行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236條各罪之一,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會被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
 
而本次修法把吊扣執業登記證的刑期訂為逾6個月而沒有緩刑宣告,增訂3年內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並刪除吊銷駕照的規定,但加入酒駕、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為罪刑態樣。
 

關鍵字:計程車 更生人 更生人工作權 計程車業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