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范文濱╱台南報導】
 

衍生傷人暴力的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民進黨團執意將在3日再度召開臨時會,國民黨團2日下午提出臨時會再召開是違法聲明:市議員盧崑福公開指出,依據台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3條第2項,議會議員們已否決臨時會議之召開,民進黨團若執意再召開臨時會,國民黨團將前往法院按鈴提告假處分,且違法程序已經符合民法第56條規定而無效,將聲請假處分由民事法院禁止違法無效之臨時會召開,因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信念:政治絕對不能夠侵害或危害國家之客觀法治文明標準也就是程序正義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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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盧崑福指出,兩次流會的臨時會已經抵觸議事法規,依法議會不得再召開臨時會。

盧崑福議員說,雖然民進黨議員作出1/3連署,讓代理議長依據台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3條第2項召開臨時會或預備會,但是一旦召開臨時會當天如議員未達法定出席過半數之人數,則依法解釋上,表示已經議會議員們否決臨時會議之召開。

在9/30週五第一次召開臨時會已經未超過半數議員出席下,代理議長不得再用國庫之款項而浪費公帑,也就是臨時會已經被議員們否決召開,故不能類推比照議會之定期會規定而適用行政院所頒布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4條之規定(即第二次召開人數未過半,再召開第三次召開時只要出席人數1/3即可成會之規定),因為本次臨時會之召開連日程議程都沒有確定下,不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原訂日程的要件。

更何況,臨時會之召開,會使每位議員額外負擔不需要的義務之外,而且台南市議會還會額外支出69萬國庫負擔。所以在第一次未過半數出席時,依法要視為議員們否決臨時會之召開,才合乎上面法規及法律制度之目的及意旨。

代理議長在下週一召開第二次臨時會也顯然違反上面法條規定與上面法理依據。

盧崑福強調,即便下週一如此召開也是違法召開,是一個不符合程序正義的召開,既然程序上已經違法,縱然會議中有議決任何內容,也是自始、當然及絕對無效。

所以,這時可否決臨時會之召開,本黨團可事先向台南市議會發文主張違法無效,也可以拒絕簽到而當場在會議現場主張本次臨時會之接連召開第二次是違法無效,因為屬於違法召集而無效。更可以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召開本次臨時會。

因此,只有在10月5日定期會之召開會議已經將日程表之議程確定後,針對各別之某議案,才能依據上開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接連三次召開定期會議針對該某議案而在第三次會議時適用1/3之出席即19席議員即可成會。

因為定期會召開後才有確定之議程日程表甚明,才能適用接著三天召開同一之議程而適用例外之規定的餘地。不能將如此之例外規定違反法律目的而類推比照!

市議員盧崑福表示,本黨團雖然明顯發現10/3召開之臨時會是違法召開而無效,也將再向中央主管機關以文字方式請示認為上面的違法召開而無效之主張和解釋符合法律規定之意旨及目的,一定會極力作出上面之法律主張及解釋。所以民進黨團之主張要接著召開臨時會明顯違法亂紀。

本黨團將立即使用國民黨團之名義發表,我們及無黨籍議員都是當事人,都有權直接主張是直接被害人!並且向民事法院聲請假處分!也才能用權益已經被直接侵害之身分提出各種法律救濟途徑。

民進黨團議員的三分之一連署,代理議長已經在9/30週五臨時會之召開出席未過半而已經被否決。故只能夠由民進黨團議員再次發動連署三分之一後,才能再由代理議長重新召開新臨時會!而不能夠適用上面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連續三次召開臨時會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召開下週一之臨時會。

盧崑福重申,總之,本黨團主張: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四條連續之三次召開會議,只有在已經確定日程(即議程)下,才能適用。本次臨時會連議程日程都沒有確定下,並不適用。故10/3週一任何不想出席之議員可以當場不簽到而主張下週一臨時會之會議是第二次為了確定日程議程而召開之臨時會,明顯是違法召開而無效。若民進黨團若執意再召開臨時會,國民黨團將前往法院按鈴提告假處分。

關鍵字:民進黨團 執意違法 召開臨時會 國民黨團 地院提告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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