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張茗富/彰化報導】

有關聯合報10月2日即時新聞「芬園機關用地40年未徵收 派出所前擺攤做生意」一文,報導「芬園鄉彰南路四段的彰化警分局芬園分駐所前空地,蔡姓地主…開放讓人承租…民眾議論在派出所前做生意實在不好看。」

等節一事,經彰化警察分局了解,該空地位於芬園分駐所彰南路側圍牆旁,分駐所大門在信義路側,未影響分駐所人車出入,且與分駐所有實體圍牆隔開,並非在「派出所前擺攤」。另詢問芬園鄉公所,該空地為蔡姓地主與芬園鄉公所共有,於空地擺攤尚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惟周邊道路如有攤販占用道路、違規停車或其他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告發取締。

 芬園分駐所於攤販進駐前有向鄉公所反映,鄉公所表示曾發文給土地持分人(蔡姓地主),函文內容為不同意封地行為,如蔡姓地主繼續原行為,公所將依都市計畫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警方也將針對周邊道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行為,依法告發取締,以保障芬園地區的交通安全,維持交通順暢。

關鍵字:分駐所前 擺攤  並未妨礙 警車出入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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