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衛福部醫事司日前頒布3項醫療廣告禁令。除了不得刊登治療前後的照片、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等促銷行為外,更不允許刊播藝人影像。此措施引起台灣形體美容整合醫學會抨擊政策擾民,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力挺衛福部,不過衛福部再拋震撼彈,未來甚至包括醫師,所有人都不能代言。



▲醫療示意圖(圖片來源:dermatlanta.com)

因為限制藝人代言,讓外界認為有必要審視「藝人」的定義,目前藝人是僅限於在經濟部有執業登記,並持有「藝人證」者,電視名嘴、網紅、部落客等不在此限,至於模特兒是否同屬藝人範圍?則有待查核。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此項公告規範的範圍不限於醫美,回春、胎盤素、細胞治療等都包含在內。因為依據現行法規,並沒有事前審查的機制,因此未來擬修正《醫療法》第85條,將廣告列為事前審查,並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察對象。

在修法前,衛福部即日起會針對閱覽率較大者,如交通運輸工具、大型看板,或者距離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加強查處,以以維護國人對健康及醫療的正確觀念。

此外,他也提到,一開始會限制藝人代言,是因為考量到他們的影響力,會讓民眾有「盲從」之嫌。名嘴、小模、網紅雖然比較難被認定,但這幾天下來陸續有聽聞不同團體反應,此類族群在也對特定民眾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在醫療廣告的限制上,擴大採取「事實認定」,也就是除了真的施作過療程、也願意公開個人資訊者外,一律不准代言,避免更多爭議傳出。

石崇良重申,一旦藝人、網紅或名嘴在個人平台分享醫美療程,衛福部就會著手調查其與醫療機構是否有「對價」或「拉客」關係,若被查獲是醫療機構以「免費體驗」的名義請藝人分享療程,就會對該機構開罰,最高可罰25萬元。若一年內受罰超過3次,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由於衛福部公告的醫療廣告限制,以及不得刊登術前術後照片一事,已在醫界引起諸多反彈及疑慮,石崇良表示,預計在13日找各大醫美團體一起討論命令細節,屆時若有更動,會再行對外公布。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今(4)日晚間重申「代言」定義,是為「替別人宣傳」,專業醫師如果是出現在自家醫美診所廣告上,絕對沒問題,但若有張冠李戴之嫌,或者假借他人光環,例如把與名醫握手的照片放在廣告看板上,或A醫院的醫師去宣傳B醫院的項目,就不被衛福部所接受。

關鍵字:醫療廣告 代言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