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樓。(圖片來源:wikiwand)

【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為更明確規範消費者權益保障,強化消保作為,民航局將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針對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訂定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並增訂航空公司航班延遲起飛逾五小時以上者,旅客得申請退票無須負擔手續費之規定。

考量航空公司如暫停或終止航線,對於已訂票旅客之權益影響甚鉅,民航局參考日本作法,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中規範航空公司如暫停或終止國內航線,應檢附訂位乘客之處置作為及消費者保護措施陳報民航局轉送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後60日始得實施;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亦應於生效前60日檢附前揭處置作為及消保措施陳報局航局轉送交通部備查。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線暫停或終止,得不受60日之限制。

至於航空公司航班遲延逾一定期間,實務上航空公司以個案處理旅客提出之退票還款申請作業,並酌予免收手續費。民航局說,惟為明確相關規定,並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民航局參考歐盟規定,於「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中,規範航空公司航班延遲時間如逾五小時以上,而乘客並未接受航空公司其他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航空公司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

關鍵字:民航局 航班 遲起飛 五小時 退票 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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