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爐自建成後迄今從未啟用。(圖:雲林縣政府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雲林縣縣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二審,於20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訴訟費用由雲林縣政府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表示,由於補正環評非仲裁判斷應負責任,且契約已遭達榮合法終止,無補正義務,因為無補正義務,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宣判雲林縣政府敗訴。

林內焚化爐案仲裁,判雲林縣政府需賠償達榮公司新臺幣29.5億元,第一階段應支付15億元,包含利息已付17.5億元,達榮公司要求支付第二階段款項14.5億元,並聲請查封土地強制執行。

縣長李進勇為維護雲林縣政府權益,於105年2月間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爭訟一年半,歷經多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無奈地在今日二度敗訴。

縣長李進勇表示,達榮公司於90年間辦理環評時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的事實,環評因此被撤銷。其後更仗恃仲裁判斷書對縣府予取予求,強制查封並拍賣縣府土地;針對縣府要求應依雙方契約履行補正責任,包含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檢修試運轉等,均不聞不問,惡劣至極。

李進勇更指出,垃圾問題一直是雲林縣的夢靨,自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設施閒置以來,垃圾堆置量最高達3萬2000公噸,屢次協調其他縣市代為處理卻總是換回「你們也有一座,為什麼不自己燒」。追根究柢,仍是因林內焚化廠環評遭撤銷,致使雲林縣少了一個垃圾處理選項。

針對本次判決,自己也身為法律人的李進勇萬分憤慨又感歎的表示:遺憾!遺憾! ! 後續縣府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審慎評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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