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圖片來源:google map)


【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106年7月10日於臉書發表文章,批評台銀還在睜眼說瞎話,在何壽川主導的永豐違法超貸案中,監理機關一直避談的,是台灣銀行的責任。黃國昌說,上會期的質詢已經公開點出,2013年永豐銀與台銀共同主辦無抵押貸款4.3億美金給Star City等四家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自己也說了,台灣銀行的責任,我會追究下去。

黃國昌說,在永豐超貸案中,監理機關一直避談台灣銀行的責任。他更批評,台銀與永豐共同主辦這起聯貸案,徵信大概是閉著眼睛在做的。

黃國昌指出,台銀主辦此聯貸案的經理是簡黎芬,她的丈夫游國治是永豐銀董事,也是永豐租賃的董事長,承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之命,主導聯貸案,放款給永豐餘集團有投資利益的Star City等公司。

黃國昌表示,簡黎芬與游國治的關係早已是公開資訊,在過去的財報上已清楚揭露存在的利害衝突關係。但目前為止,台灣銀行或是金管會,根本沒有任何意思要進行檢討調查。

黃國昌說,他請台銀到辦公室說明,卻對於簡黎芬主導聯貸案一事裝傻掩護,令他感到不可思議,台銀的心態就是「錢都已經還了,這種事情何必再去追究。」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今年上半年已對台銀啟動一般金檢,與三寶超貸案無關;超貸案是否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需要在經過實質認定。

台灣銀行說,黃國昌所述內容評及臺灣銀行(以下稱簡稱臺銀)於102年主辦三寶集團旗下之Star City等借款人美金4.3億元聯貸案違反利益衝突乙節,臺銀說明如下:

一、本聯貸案係以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公司為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100%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臺銀統籌主辦本案。

二、行員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係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含分行經理等)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持股10%以上)之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三、臺銀於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游國治先生雖為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之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惟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本案對臺銀非屬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人授信。

關鍵字:永豐金 黃國昌 台銀 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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