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桃園市環保局)


【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贈與人出資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向第三人購置農地的總價為1千萬元,該農地的公告現值為6百萬元,因父親將農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依規定應按農地公告現值6百萬元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父親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贈與子女,就得以享受農地免徵贈與稅的優惠。

國稅局提醒民眾,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於別人,違反者國稅局將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關鍵字:農地 登記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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