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縣市政府族語公文。(圖/屏東縣政府)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在今年5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6月14日頒布,除了明訂原住民族語為國家語言外,也訂有得以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之規定。

屏東縣轄內原住民族以排灣族及魯凱族為多數,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屏東縣政府開全國縣市政府之先,由縣長潘孟安於前(18)日親批第一份魯凱族語公文,並在昨19日發寄給當事人。這份公文是通知全戶恢復傳統姓名的家戶,於9月2日參加屏東縣聯合收穫節活動,並於大會接受縣府的表揚與肯定,潘孟安表示,第一份族語公文能結合屏東縣獎勵推動的恢復傳統姓名,深具意義。
▲縣長簽族語公文。(圖/屏東縣政府)   

原住民處伍麗華處長表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公佈12年後才通過的子法,對原住民族推動族語影響深遠,具劃時代意義。不過,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實務執行困難度相當高,因為公務人員還未具備族語書寫公文書的能力,而核稿的長官就更不用說了,更何況還有同族群不同語系的困擾,因此,實務上要推動不容易。

伍麗華另強調,作為國家語言,公文族語化是一定要做的事,其困難也是必然的過程,所以,屏東縣鎖定恢復傳統姓名的家戶優先推動,未來,再視族語推動成熟度以及族人接受度逐步推廣至其他業務。
 
▲第一份縣市政府族語公文(華語版)。(圖/屏東縣政府)   

關鍵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一份縣市政府族語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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