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在新竹市明湖路推出的「御莊園」建案模型。(網路翻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嚴永宏/竹市報導】

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規定,遭市政府勒令停工,遠雄建設不服提起訴願遭內政部駁回後,再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年多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竹市府勝訴。市府工務處表示,遠雄建設應盡速向本府申請變更設計以符實際儘早復工,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市府工務處指出,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其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13層樓集合住宅;但102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層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當時市府同意備查,並依法副知內政部營建署,惟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此建築物高度有問題,經市府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工務處表示,市府通知遠雄建設本建案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建案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建設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惟遠雄建設皆置之不理,加上遠雄建設自開工後,皆未依建築法第56條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於各施工階段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達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為公共安全盡把關之責,於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遠雄建設對勒令停工的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經多次訴願答辯,皆遭內政部駁回,遠雄建設不服於同(105)年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年多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29)日宣判市府勝訴,市府工務處要求遠雄建設尊重高等法院判決,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且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關鍵字:遠雄.御莊園.建案.市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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