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資料圖/翻攝自網路)


【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今(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針對第7條條文修正,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應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105年勘災遭土石流活埋,但因里長非法定公職,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只能領到「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中8萬元的「喪葬補助費」,使村里長權益問題引發討論。

立委提案修法,欲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金額訂為1000萬元或1200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法案初審時指出,雖然要加強村里長人身保障,但投保金額過高,也會影響保險業者承保及村里長投保意願,經協調後將金額訂為500萬以上。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施行日期則訂在107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銜接。

關鍵字:立法院 三讀 村里長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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