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麗蟬24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應盡快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讓員警安心執法。(圖/林麗蟬委員辦公室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何秀菁/立法院報導】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實施以來,已逾十餘年未依實際需求調整。尤其,近年來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衍生出相關法律問題,造成社會輿論討論,突顯警械使用出條例一些已不合時宜,以及無法合理因應實際需求情況發生之處。

警政署所提供102年至106年員警使用槍械分析表總數就有766件,涉及司法偵查的有14件,也有數據上顯示,近10年有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子共有6起,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但這766件的案子,裡面到底有多少是員警私下和解的狀況,卻難以掌握。雖然警政署有成立「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處理小組」、「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就性質上來僅能輔助警察同仁涉案輔助事宜,並不能減少基層員警用槍的壓力。

立法委員林麗蟬表示,警察人員用槍爭議層出不窮,屢屢上新聞版面,且第一線員警因擔心面臨司法調查訴訟,恐背負刑責或民事賠償,對於警械使用存有諸多顧慮,造成第一線員警執法嚴重困擾。政府應建立類似「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單位,詳細算出開槍致傷亡的責任比例,給予法院有真正權威性第三方機構。

立法委員林麗蟬指出,政府單位應盡快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協助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若有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遇有警械使用爭議案件時,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應提交鑑定報告供司法機關作為審判依據。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劉承武檢察官說到,人體治療上也有不確定性,而醫療法裡有醫事審議委員會,來保障醫師在臨床上的裁量權。而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成立也可以建立警察在執法上的裁量權。

亞洲警察協會秘書長葉毓蘭教授表示,在十幾年前支持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成立。時常把台灣的警械相關判決書拿去跟外國比對,就會發現台灣的法官缺乏實際用槍的專業判斷性。在台灣走法律訴訟時,就算找了刑事專家來提出證據,法官也不一定採信,逼著許多員警私下和解,讓警察用槍缺乏了公權力。

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高振修副理事長表示,警察同仁在執法時,需用短短的幾秒來判斷用槍時機。但是法院時常忽略了用槍的急迫性,希望警察用槍的教育以及用槍後的保障能夠盡快入法,我們不希望這種不必要的壓力犧牲掉警察合理用槍的權力,而忽略了民眾的治安。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馬振華副局長答覆,警械使用條例已經十多年尚未調整,因此也提出修正版本,目前已送至內政部審議當中,而其中也有多元領域審議機制。若在員警使用警械後造成死亡或重傷,就會啟動調查。檢察官或當事人也可以主動提出行駛權,來啟動調查,我們也相信這樣的調查機制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也希望這樣的機制能夠保障基層員警,回應大眾的期待。

立法委員林麗蟬提及在自己的「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以及部分條文修正」中包含了警械使用的前、中、後各階段相關的環節,從前期的警械使用教育,中期的警械使用時機、停止時機、現場證據保全,乃至於後期的警械使用後衍生責任定義、訴訟問題完整修正,也希望警政署提出的版本盡快送至立法院審議,回應基層及大眾的聲音。 

關鍵字: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員警 立法委員林麗蟬 劉承武檢察官 葉毓蘭教授 高振修副理事長 馬振華副局長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 亞洲警察協會 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 警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