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拔管風波!劉承武:應漸進補正瑕疵以符合憲法23條文。(圖╱記者范文濱攝)


【亞太新聞網╱社會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遭起底違法兼職,引發「拔管」風波,連日來為社會各界所矚目,昨日台大校友會也發起聲援晚會活動,力挺校長管中閔!檢察官劉承武回應關切此風波人士則指出,不能ㄧ次用最強的手段拔除!應該用漸進式的補正瑕疵手段,才能真正符合憲法23條的必要性規範目的和比例原則!絕對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檢察官劉承武指出,夥伴們一起再詢問:再就部分媒體報導認為管當選人有違法兼職!而且台灣大學新聞稿則認為其內規已修正通過而不成立違法兼職!外界也提問,劉老師也認為教育部在處理台大校長上有瑕疵嗎?我們更加不清楚其中的是非對錯了。

劉承武表示: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法的事實必須同時證明有客觀不法行為及主觀意思,才能夠真正認定違法事實!大學之遴選委員會及校務會議的組織和意思決定結論,確實是影響學術研究校務發展方向,當然是大學自治範圍!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權力既然是公權力,當然有憲法23條法律限制必要性原則下位具體化的法制即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三個小條件的適用!也就是說任何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同時禁止恣意並禁止過當。

而且要符合實質正當程序原則,也就是要求必須有正當之證據、過程、依據、文獻,而且行政命令的目的和使用的手段要分別評價是否過當或恣意,並不違反權衡原則,尤在手段的正當性及必要性規範之要求上,不能ㄧ次用最強的手段拔除!應該用漸進式的補正瑕疵手段,才能真正符合憲法23條的必要性規範目的和比例原則!

絕對不能用大砲打小鳥!媒體報導過度放大管的瑕疵為不可以補正!違反憲法第八條的罪疑為輕法則!也會違反司法院384號解釋理由書揭櫫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原則!

劉承武強調,所以不是挺管的個人,而是挺上面的憲法原則上之文明標準普世價值!就好像南宋的岳飛父子只有對皇帝本於將在外 君命有所不受理由之已讀不回12次的行為,但是不能用邏輯思考過度推衍而沒有任何謀反主觀及客觀事實證明前逕直接認定用謀反罪定罪而處最重刑罰!

所以民國104年以後承武陸續成立的公益性協會名稱會使用「公道正義或文明法治服務協會」,是因為就現行台灣人文素養而言,文明標準的普世價值比法治更重要了!也不用只限在對被害人保護或人權而已!應該要更積極推動文明法治精神,以及能夠真正就每個人民與生俱來天賦人權而還其公道正義之信念為基礎的以人為本、人格尊嚴、人道關懷及人文素養的價值觀!不再放棄每個人民天賦人權,以及更不拒絕任何人民主張公權力及公益有瑕疵時,應展現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分享之服務及監督制衡能力與智慧和勇氣!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