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翻攝網路)


圖、文/王孝聖的新聞時事觀

婚姻的決定權,基本上屬於基本人權,所以憲法必須給與保障。不論其是否影響社會觀感、宗教信仰、傳統認知,但「婚姻」基本上是兩個人之間的關係約定,以及權力、義務上的界定,並不會實際影響到他人的生活秩序。這一點是所有關心「釋字第748號解釋」的人,所應俱備的基本認知。

然而,司法院強調: 「不及於其他」,也就是不包含子女、收養等部分。顯然司法院認為,關係到他人權益的部份,並不能以「保障人權」為由,無限上綱。這部份等同再次強調:「自由的最大限度在於不妨礙他人權益的自由」,「上一代的恩怨情仇,不應由下一代繼續承擔」。不論同婚者如何看待彼此之間的性別認定,都不應為了滿足擁有子女的慾望,而導致下一代的性別認知錯亂,以及導致社會基本結構的瓦解。

以往對於「收養」或「人工生殖」相關法規的制定概念,都是基於「維護下一代生存發展的健全環境」。所以如果把「支持同志婚姻」和「排除收養或生育的性別認定要求」相提並論,顯然已經逾越了人權保障的應有範圍。

不論單親家庭或隔代教養中成長的下一代,他們對父母與性別認知的基本並未改變。但儘管如此,在這樣家庭中成長的下一代,在他們的人格發展過程中,依舊難免發生不良影響,甚至因此發生偏差行為,這部份已經在心理、教育與犯罪研究中得到證實。因此,是否應給與同婚者可以擁有下一代的權力,基本的考量點,應以對於下一代人格發展的實質影響為考量。尤其是他們在同儕中可能受到的歧視與排擠,可能導致難以評估的心理壓力與偏差行為,以及他們對於社會結構可能造成的衝擊。倘若僅為了滿足同婚者對於擁有下一代的渴望,輕率修改民法,以及收養、人工生殖的相關法規內容,這是一種相當不負責任的立法作為,更是禍害臺灣的催手之一。

「同志婚姻合法化」,這是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具體。但若開放同婚者擁有下一代的權力,則是將同志的人權無限上綱,因而危害到下一代健全人格發展的「人權」。相同都是人權問題,臺灣人民應更審慎的面對。

關鍵字:觀點 同婚人權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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