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  李修安博士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之探討

壹、前言
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免於恐懼侵擾,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待法案三讀通過後,糾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處罰。窺知此法案屬進步的「預防犯罪」立法,採行多階段處罰模式,讓被害人在初期面對監視、盯哨等恐怖糾纏時,可即時向司法或警察機關求援,阻止悲劇發生,期能早日完成立法,以杜絕糾纏行為侵擾,讓國人生活更安穩。內政部亦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ㄧ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並預防憾事發生,形成法律規範的漏洞,實有必要立法保障相關當事人之安全。

貳、本次制定新法源由
2017年世新大學一名陳姓男大生因追求女學生不成,拿刀刺傷石姓學妹;另外幾年前曾發生臺大宅王殺死女友等一連串恐怖情人事件以及藝人周杰倫曾因為不滿狗仔跟隨拍攝,與狗仔在街頭衝突;蕭敬騰更曾被女粉絲求愛不成,找人潑穢物威脅。以上事件事前均有跟蹤糾纏癥候,但因未達到傷害程度,造成報警亦無法源適用。

而近年大法官釋字第689 號解釋亦曾對相關問題作成解釋。針對跟追行為(Nachstellung)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端視跟追者有無合理化跟追行為之事實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以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

至勸阻不聽之要件,係具有確認被跟追人表示不受跟追之意願或警示之功能,若經警察或被跟追人勸阻後,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始構成經勸阻不聽之不法行為。如欠缺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為跟追行為者,即應受系爭規定處罰。是系爭規定之意義及適用範圍,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均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此跟追行為態樣是否足以涵括糾纏行為之類型,尚有討論之必要,再者對警察裁量權其適法性門檻為何亦必須釐清。

因此大法官解釋意涵亦提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第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其僅處罰鍰三千元以下或申誡處分,是否達有效犯罪預防的目的實有疑慮,因此我國實有必要建構更完整之「糾纏行為防制法」加以約制,闕補法律漏洞。

參、本次立法之重點
從國外立法例對於恐怖情人的糾纏行為而言,大部分已經有相關立法例的法理基礎,來定義糾纏行為的處罰態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如同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各州糾纏行為有各自不同性質規範的糾纏行為法(Stalking law),具體規範其適用對象。而現今資訊產業發達,網路社群普及化的情形如臉書(facebook)IG 與Twitter 等網路區域性社群團體,在人際關係溝通交流便利下亦造成有心人士,利用網路社群軟體交流平台,窺視刺探他人隱私資訊與顯示所在交通位置,進而利用網路資訊對被害者造成糾纏與騷擾的侵害,此種新型態的網路糾纏行為(Cyberstalking)常不易知悉,因此用戶在登錄Facebook.com 或MySpace.com 等社交網站時,應謹慎發布資訊,使用者無意中發布的資訊,可能被用來追蹤家人的行蹤,在我國社會可以察覺到越來越多相關的案例屬於這類型態,實質上屬於不容忽視的課題。為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內政部成立推動立法小組,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及公聽會,邀請人權及法制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解決相關問題,而此次立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 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亦即法案重點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及以上之厭惡或畏怖行為。

二、糾纏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分四階段處置,並可處新臺幣(以下同)1 萬至10 萬罰鍰;再犯者可由法院核發防制令;違反防制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 萬元以下罰金。日本每年約有2 萬1000 件至2 萬3000 件糾纏行為,依此刑事警察局以人口數推估,臺灣每年可能有4000 至5000 件糾纏行為。基此,於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之行為人,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自新。

三、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 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更為周延的保護。如違反防制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 萬元以下罰金。

肆、結語
臺灣有相當多的民眾曾經遭受過騷擾的經驗,其中以非自願性的接受網路色情電子郵件者居多,但多數民眾遭受騷擾後,採取忍氣吞聲、不以為意的態度,或向親友訴苦,僅有少數民眾會透過相關單位要求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國人本性較為保守,受到騷擾後難以啟齒,而騷擾行為又屬於刑法上之輕犯罪概念,對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威脅尚未達到立即危險的地步,此種縱容行為,間接造成騷擾者肆無忌憚繼續危害,使得受害者只能自認倒楣,甚而產生更嚴重之行為。因此,制定完善具體的法律規範,並廣為教育與宣傳,才能有效遏止各種騷擾事件繼續發生。依現行行政院草案,未來騷擾行為可分階段處理,民眾報案後警察機關可依法進行調查,即時勸阻或制止;第二階段則是書面警告或處1 萬至10 萬罰鍰;經過第二階段後,2 年內若再犯,可由法院核發防制令。

最後,再有糾纏行為,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 萬元以下罰金。分階段處置,尤如足球裁判「舉牌」黃牌警告、嚴重者加以紅牌處分。填補現行法律規範的漏洞。內政部表示,《刑法》只規範符合刑法強制罪、恐嚇等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僅限於家庭成員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規範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理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之行為,且罰鍰輕微只有三千元,無法產生嚇阻效果。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處罰,未來得靠《糾纏行為防制法》填補現行法律不足的缺失。總之,推動「糾纏行為防制法」施行勢在必行,不能再讓人民遭受糾纏行為的侵擾,預見「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有關婦幼安全、性別主流化或性自主權之法律,構建更完整之被害人保護網,提供人民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

關鍵字:糾纏行為防制法 草案之探討 李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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