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孝聖的新聞時事觀

一直以來,臺灣為了符合國際上一些人權組織的標準,搞得臺灣民意高漲、濫用自由、破壞法治精神,甚至政治人物可以不管法律,輕易挑動民粹運動,使整個社會陷入動盪,因此達到他們想要獲取的政治利益。

2014年爆發的318學運,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破壞公物、妨礙公務、妨礙交通、對他人恐嚇與肢體衝突傷害……等。最後因為2016年民進黨全面贏得選舉,因此行政院撤銷告訴,其他罪責也被以「公民不服從運動」為由,完全逃脫罪責。反而是當時為了執行勤務,避免行政院遭到破壞與癱瘓的員警,因為執法過當而遭起訴。兩相對照,不難看出臺灣為甚麼治安敗壞,人人自危。

員警執法使用警力與警械,原本該受到一定程度的節制,以免警務人員變成「有牌流氓」。但相對而言,當公權力遭到挑戰與威脅時,使用警力與警械的合理與合法性也應被放寬。如同美國以人權為標榜的國家,對於不服從警方指示的嫌犯使用警械,從來不會有任何遲疑。如此不但維護了員警的執法安全,更確保了社會秩序與大眾的安全。

員警執法,需要有客觀、公正且符合社會正義、不受政黨干預的司法體系給與保障,更需要行政、警政高層的主管,強而有力的實際後盾,以及社會大眾與媒體輿論的支持。否則,「歹徒犯罪手段無限,員警執法束手束腳」,臺灣的社會治安維護風險,將遠遠大於在戰場面對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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