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用汽機車牽引寵物 違者可處罰3000元以上


【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1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在動物保護上,增加許多規範,例如規定,不得再用汽、機車牽引寵物,以避免寵物受傷,此外,新法也對宰殺、故意殺害貓狗的行為提高罰則,同時也將食用貓肉、狗肉的行為,列進處罰項目。

習慣用機車牽引寵物的民眾可要注意了,為了杜絕寵物在繩鍊牽引過程中,出現不堪負荷或受傷等情況,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寵物不得用汽、機牽引,違反規定將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緩。

除了要民眾別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寵物鍊條,新法也對虐待動物的行為提高罰則。三讀條文指出,宰殺、故意殺害等虐待動物行為,將從現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外,對累犯也提高刑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修法就是要國人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情況。

關鍵字:動保法 修正 吃貓狗肉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