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 李修安/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專欄資料照片)


【亞太新聞網╱名家專欄╱主筆李修安】
  
壹、前言
猶記得幾年前有關富少李某涉及性侵犯案件,警方於其居所,搜出多部偷拍的性愛裸體影片及照片,有多位女性模特兒和藝人受害。檢警除偵辦李某性侵案外,另分案偵查於網路上下載及散佈不法照片、影片的流傳者。本案發生至今已多年,惟筆者從事犯罪預防實務工作和教學經驗多年,深知此類型案件不可能完全消滅,因為被害者佔有很重要之角色,擬應從被害人角度提出反思和預防之道。

提到夜店「撿屍」一詞之含義,即女客在夜店內喝醉酒,癱在那兒,隨後被男客給帶走。不禁讓我們省思為何被害人會有被「撿屍」的機會和創造了被害的條件。

貳、以犯罪學理論探討預防之道
筆者依犯罪學之被害相關理論概念探討,日常活動理論認為合適標的物、有能力的監控者及有動機之犯罪者,
三者在時空聚合之下,犯罪才有可能發生。因而犯罪預防對策,須以改善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型態,不使自己成為犯罪者合適下手的對象,藉以降低被害機會。該理論之運用也提到,吸引性(Attractiveness)亦是核心要素,亦指犯罪被害標的物是否因某些特性而引起加害者特別注意。

例如:錢財露白、在飲酒店穿著過於暴露的衣服或者茫醉,因而使自己陷入危險情境當中。另從被害暴露與特殊生活型式間的連帶關係探討,研究結果發現,某些犯罪於夜間與凌晨時分較可能發生,尤其迷姦性侵幾乎都是在該段時間內發生。而犯罪學之「對等團體理論」(equivalent group theory)也指出,大部分的社交接觸與互動常發生於具有相同生活型式的人群中,互動亦由同社群、性別與年齡所決定,例如犯罪人幾乎與具有犯罪特性、相同年齡、相同社群的人在一起,所謂「物以類聚」、「臭氣相投」的道理。犯罪人侵害迷姦對象之選擇,概以與之具有相同特性者為主。

特性之中,尤以犯案時間、空間以及被害年齡等因素影響最大,且研究顯示,迷姦被害人社交之場所、時間等生活特性多半與犯罪人之特性相吻合。亦即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生活過程中,重複出現在同一時間及社交地點之比例相當高,這也符合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之犯罪模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之論述。此外被害人與加害人不一定要很熟識。一項調查資料顯示,迷姦被害案件中,約有80%是在兩者均為陌生情況下發生的或者初次見面時產生。

是故犯罪與被害乃一體兩面,犯罪事件之發生,決非偶然,必須在成熟條件的時空聚合下,才會得逞。因此被害也是問題行為症候群之一,而讓這些女性模特兒和藝人,甚至少女受害的原因,除無知而流連夜店未歸遭受侵害外,亦可能是偏重金錢的價值觀使然。男性「獵豔」蒐集名女人、女性「獵富」蒐集富二代!而如此之價值觀極可能來自家庭、學校、友儕和不良媒體節目渲染所致,這也是當前嚴重之社會問題。

參、女性應建立的預防被害觀念
然而當務之急,女性預防是類案件之發生,必須減少暴露在危險場所之時間,例如夜店飲酒。且如果必須置身於該場所時,也應該由友人結伴而行,使有能力的抑制者能在場協助,並減少與陌生人接觸的機會。另外出入夜店,彷彿進入危險情境之中,任何狀況難以掌握,如需離席,回座時飲酒杯、水杯務必換新,防止有心人士趁機下藥迷姦。女性應邀約會,對象雖是熟人,也應注意對方的言行,切記保持莊重。對於第一次約會的對象,其個人生活背景、品行必須瞭解,不應冒險赴約。赴約之前,對整個約會的全盤形成要充分瞭解,並對不恰當地點應該提議改變。

約會之前,盡可能將約會對象、地點、預定返家時刻告知自己家人或親友。與對方共進餐宴,儘量不要喝酒,須喝酒亦應節制。雖非酒類,亦不要任意飲食不熟之人給予食物或飲料。對方所決定的見面、約會地點,不正派、不恰當的地點最好商量拒絕。約會的地點要儘量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最後,最
好不要單獨前往對方住所,更不可隨意進入其房間或臥室,產生危險情境。

肆、加強個人安全,降低被害情境
一個人一生之中淪為被害之機率很大,因此在平時即應及早妥為準備,以為不時之需;尤其在直接面對犯罪情境時之急迫性,不得不特別注意。由於迷姦的暴戾本質,預防這類型的犯罪發生,對個人安全維護而言,應該是最優先的。為了自己本身的安全,學習並應用這些措施是必要的,因為這些措施不單是警察或執法人員的事,更是本身應負的責任。如果每個人都能從自己本身做起,然後確認他(她)不會成為犯罪的被害人,才可以有效地使是類犯罪行為得以急遽降低,也才能確保個人身體,甚至財產的安全。

綜合言之,一般人總把犯罪預防的重點擺在行為發動者的加害人身上,認為犯罪事件的發生,千錯萬錯都是加害人的錯,而刻意忽略促成犯罪發生的另兩項重要角色-情境聚合和被害人。的確,加害人不應該逞一時之快、一己之慾而把自己的快樂、情緒、酬償發洩加諸於他人的身上。但一個充滿犯罪動機的人如果找不到合適的時機、犯罪環境,甚或找不到可以迷姦下手的合適目標,極有可能會終止或暫時中止其犯罪行為,犯罪因而得到更有效的預防。如此才能阻止類似不幸之憾事再次發生。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