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最高加徵率由15%調降為10%。(圖/財稅局提供)


記者唐孝齊/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並同時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其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原先的15%調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雖然滯納金加徵率已經降低,但仍是不小的負擔,且若超過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將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局鼓勵民眾申辦轉帳納稅,稅捐開徵期間無須擔憂遲繳而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既省時又便利。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關鍵字:財稅局 稅捐稽徵法 滯納金 最高加徵率 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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