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勞資雙方昨天簽訂團體協約,協約內容全部優於勞基法,這不僅是台船勞資共創雙贏的一大盛事,也對於許多實施「掛羊頭、賣狗肉」勞動合約的不良企業,做出正面示範。目前台船工會正在研議工會版的調薪案,預計今年11月闖關董事會,希望為3000位員工爭取更佳的工作權益。


昨天上午10時30分,台船公司董事長賴杉桂及總經理陳豊霖率領12位資方簽約代表,與台船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黃日進、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藍許清所率領的12位勞方簽約代表,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皮忠謀、許文瓊兩位科長的見證下,在台船公司會議室完成團體協約簽約儀式,讓台船勞資合作關係再次跨出大步。

勞工局指出,國內企業成立工會的比例大約僅有5%,企業能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更是少之又少,台船公司能在短期間完成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且高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標準,是一件相當不容易的事情,值得讚賞且具有特別的意義。

台船董事長賴杉桂指出,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台船早在72年4月就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97年底為因應民營化,特別與企業工會協商簽訂「民營化團體協約」,協約有效期三年,於100年底屆滿三年,自101年起與企業工會協商修訂團體協約,對團體協約條文不斷地討論與溝通,在兼顧企業經營與保障員工權益,雙方達成協商,終於順利簽訂。

台船公司表示,這次勞資雙方歷經3年半時間,並召開12次協商會議,才達成各項共識,續簽團體協約,代表勞資雙方的理解與協商,並可穩定公司未來的經營,凝聚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對公司與企業工會皆有正面效益。而這次團體協約的續簽,將可有效保障員工權益,持續改善勞動條件,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為公司經營創造更佳的利潤。

 

關鍵字:台船 勞資 團體協約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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