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內有36%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勞工局籲勞資雙方共榮和諧 攜手保障權益

地方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市企業工會家數僅53家,在勞工局的積極輔導下,有19家簽訂團體協約,輔導簽訂團體協約達成率36%,獲勞動部「輔導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優等獎殊榮。

勞工局長王鑫基指出,依勞基法規定,勞工之勞動條件係由勞資雙方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但勞工較為弱勢,無法為自己爭取較優條件,為避免勞動者個人和雇主在勞動條件交涉時力量的不平衡,勞工可透過工會團體向雇主或雇主團體進行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而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

王鑫基說,團體協約的簽訂,也可讓雇主避免勞工罷工或其他勞資爭議所造成的損害,且締結團體協約使勞動條件標準化,使雇主易於計算成本,減低勞動者流動率,雇主可以致力於工作技術改良與生產力的提高。

勞工局呼籲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應本誠信原則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可提高企業形象,在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勞資雙方充分體現勞資和諧、共生共榮的真諦,不但穩定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也能攜手享有企業經營的佳績。

圖說:  勞工局呼籲勞、雇雙方應本誠信原則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記者顏大堡攝)

關鍵字:勞資協約 勞工局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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