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中選會副主委陳文生20日受訪時表示,過去依選罷法65條相關規定,民眾不得在投票所攝、錄影。中選會曾在1983年、1992年、2009年有過3次函示,通令選務人員禁止。現委員會同意停止適用,且無須修法。

陳文生說,法律雖規定投票所不得攝、錄影,但開票時就沒具體規定。此外,開放開票時讓民眾攝、錄影,也可以省下購買公設的攝、錄影機費用,大約新台幣一億元。

中選會說,民眾在開票時攝錄影仍必須遵守相關規範,不能影響開票秩序,開票所攝影以後也會援例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同時,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關鍵字:大選 開票所 攝錄影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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