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檢警環再度聯手於彰化縣員林大排上游查獲違法業者排放高濃度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鎳及鉻廢水,造成下游水質嚴重污染,業者原堅持否認,經執法團隊綿密舉證釐清後,負責人終坦承犯行,遭移送法辦。

彰化地檢署、環保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彰化縣環保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彰化農田水利會及交通大學共同合作於十月28日針對電鍍業重金屬污染源進行查緝,當場破獲業者利用抽水馬達連接軟管繞流排放廢水,及調整馬達管線回流機制,將未處理之高濃度含重金屬鎳及鉻之電鍍廢水非法排放。業者因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36條及刑法第190條之1等刑責規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主動監測污染熱區排水道水質,發現異常後溯源追查,與彰化農田水利會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水路進行釐清,經過初步篩選及勾稽後,利用科學工具及交通大學協助開發之微型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進行蒐證,發現污染源係來自彰化縣員林大排上游鄰近之電鍍業。由於該電鍍廠排放之水路皆被周遭之廠房圍繞及部分埋設於地下,故肆無忌憚,經常於平日之夜間、凌晨及假日之上下午排放含高濃度重金屬之電鍍廢水。經會同檢察官現場勘驗及採樣檢測結果,濃度遠超過放流水標準,最高達366倍。

環保人員查緝過程中發現該事業為24小時作業,且位於巷道末端,有外人靠近時即有所戒備,蒐證不易,所幸在專案小組成員鍥而不捨的追查下,終於掌握業者之違法事證。

業者繞流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除勒令停工外,另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及刑法第190條之1等刑責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如查有未妥善處理廢水之不法利益,將予以追繳,如導致農地受污染,亦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求償土壤污染整治費用。

關鍵字:檢警環 合作 查獲 彰化 違法 電鍍廠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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