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爾辰/桃園報導

對於已於去年11月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仍未繳納的車主,無法再像以前一樣逾期不繳納也不會被積極追繳了,公路總局最新措施是,針對103年7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若在104年3月2日前仍不繳納則會移送強制執行,最高罰款為3000元。



公路總局桃園監理站周景朗站長今日表示,去年11月份起,針對103年7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已經用雙掛號寄發補繳通知書,請車主務必於104年3月2日前記得補繳,逾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規定將寄發處分書,並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請車主務必配合繳納。

此外,針對車齡超過10年、行照有效期限超過5年、無違規未結清,且5年內無使用道路交通違規、無投保強制責任險、無環保排氣檢驗等資格的車主,周景朗站長表示,只要備妥車主身分證影本,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即可完成切結報廢登記,依法可免去過去5年積欠的機車燃料使用費。

 

關鍵字:桃園監理站 公路總局 汽車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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