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根亞平/桃園報導

針對龍潭核研所儲存的核廢料問題,桃園市長候選人鄭文燦偕同律師9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桃園縣政府曲解自來水法,針對日前原能會函文桃園縣政府指出「該所並無增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批評律師縣長吳志揚為龍潭核研所護航,主張核廢料可以留在桃園,讓攸關400萬人飲水安全的板新水質水量保護區,埋下一顆不定時炸彈。

鄭文燦指出,自民國83年起台電就已將核一、核二共32支燃料棒移至龍潭核研所內,此舉顯然已經違反自來水法。

禁制條文91年通過,95年卻仍有核廢料移進

根據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中禁止或限制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鄭文燦表示,自來水法中有關核能禁制的修正條文,於民國91年通過。然而,民國95年後仍有屬於高階核廢料的燃料棒存放至至龍潭核研所,明顯違反自來水法,吳志揚卻鑽法律漏洞為其護航。

法令解釋機關,鄭批兩邊都作弊

鄭文燦出示公文指出,今年九月原能會函文縣政府表示在91年自來水法修正後,「該所並無增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設施」,沒有違法的問題。

對此,鄭文燦批評,「57年後並沒有新增建築物,問題在於建築物中有沒有新增新的核廢料!」。他說,原能會避重就輕,對自來水法禁止違法「儲存放射性廢棄物」條文視而不見,原能會不了解法律,吳志揚更沒有盡到保護桃園人的責任,用原能會所做的檢查,就地合法原能會核研所的設置,然後向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核研所沒問題,為核研所護航。

「舊的設施存在,不代表可以儲存新的核廢料!」鄭文燦質疑,那是不是以後核一、核二、核三的核廢料,無論高階或低階核廢料,是不是通通都可以送到核研所儲藏?

鄭文燦主張,若他當選,不只要廢止這份公文,禁止任何核廢料進入核研所儲藏,剩餘核廢料則必須限期移出桃園,核研所也必須接受原能會與桃園市政府的雙重監督,並為核研所周遭民眾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以及居民健康檢查,還給龍潭人一個安全的環境旁貸。

律師:政府明顯失職

律師陳又新解釋,原能會函覆桃園縣政府的公文,表示核研所周遭監測數據符合法規限值,核研所也沒有「興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場所」的行為,沒有違反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第十款。

然而,對於核研所91年後,是否有違法「儲存放射性廢棄物」之行為,桃園縣政府卻容任原能會迴避問題及該等有違法疑慮之回覆,顯然已經失職。

發言人張惇涵砲轟「吳志揚不要廉能,只要核能

對於龍潭核廢議題,鄭文燦發言人張惇涵再度砲轟吳志揚「不要廉能,只要核能」。他說,龍潭核研所過去曾發生過6次氫爆,當時輻射外洩影響到水質水量保護區,現在還儲存破損燃料棒等高階核廢料,這些桃園民眾一律不知情。

張惇涵指出,運往龍潭核研所的核廢料與蘭嶼核廢料相較起來,蘭嶼是低放射性的核廢料,龍潭的是破損高階的核廢料。對照現在龍潭人血癌、甲狀腺癌罹患率高於全國平均值高出兩倍,吳志揚接受核廢料,安全代價卻是全桃園人一起承擔。

一條法令各自解讀

對照兩方解釋,到底是有違法或是無違法?根據《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中「禁止或限制」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據了解,此處條文確有模稜兩可之處,其一義為「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同時提及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場所;另一義則是「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只論及場所興建。

針對此爭議,鄭文燦表示,若是縣府違法會考慮向監察院申請瀆職。他說,自來水法的解釋機關,兩邊都作弊,需要地方政府輪替後,廢止這張函文。直到11月29號新政府產生之前,若縣府有違法的動作,我們一定會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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