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院會在今天下午三讀修正「組織犯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根據此項修正案,此項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徐國勇表示,此法將確保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徹底遏止犯罪誘因。


「組織犯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案今在立院三讀通過(資料照)
 
本法案也為配合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將條文中有關追繳的規定刪除,以求司法實務依法執行沒收規定。三讀條文也明訂自今年7月1日施行。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其參加之組織所有財產,除了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另外,由於刑法沒收新制,有關沒收、追繳、抵償已修正為非從刑,因此,此次修法也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中,有關追繳、追徵等文字刪除。
 
不過,本案原應於5月27日完成三讀,因立法院國民黨團亂入杯葛,才延滯在今天立法院會完成三讀。未來組織犯罪如詐欺犯罪等亦適用沒收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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