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臺南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對於賴清德市長指維冠大樓震倒案,法官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受災戶期待差太多,法官應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台南地方法院今(27)日強硬回應指此案法定最重刑度是5年,法官已依法判最重刑,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賴清德批評是毫無法治意識、無理,台南地院甚感遺憾。


▲ 維冠判決賴清德要法院踹共 臺南地院批賴無法治意識。(圖/資料照)


▲ 維冠判決賴清德要法院踹共 臺南地院批賴無法治意識。(圖/資料照)


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於0206地震時倒塌,其中人禍是關鍵因素,事發後台南地檢署即先行羈押林明輝、鄭進貴、張魁寶等人,並於105年4月6日偵查終結後,對林明輝、洪仙汗、鄭進貴、張魁寶及鄭東旭等5人提起公訴。案經台南地院7個多月的審理,終於作成該等5人皆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之刑事判。


昨天臺南市長賴清德接受《東森》網路媒體直播訪問,在談到維冠大樓一案的判決結果時表示,法官的判決結果和社會大眾、受災住戶期待差太多,他認為住戶對判決結果會有反彈,其實有道理。賴清德也指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有責任公開說明,為何刑期是5年、罰款金額為何是9萬,否則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只會越來越低。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按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訴範圍內為之;而罪刑法定原則,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準則,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也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為保護人權,堅不可摧、必須嚴守的核心價值。


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維冠大樓建商林明輝等人罪嫌,僅及於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南院僅能就此進行審理裁判,而從一重論斷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其法定最重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9萬元台幣罰金。


法官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雖也認同眾多被害人及家屬身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也僅得透過人民的聲音,督促立法機關修改相關規範或提高刑度,法官尚不得自行任意添加刑罰,否則就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非法治國家。


郭貞秀強調,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國家公務員更應如此,賴清德市長身為直轄市長,曾任國大代表、四屆立法委員,對於上開業務過失罪的法律規定適用,理應有正確認識,賴市長若認為原有法定刑度尚有不足,亦不乏提案修法的機會,竟忽視國家刑罰法律的規定,恣意對台南地院的裁判為毫無法治意識、無理的批評,南院對此甚感遺憾,特發出聲明澄清,以正視聽。

關鍵字:維冠 賴清德 司法 法治 臺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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