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臺北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昨(29)日上午經過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討論後,各黨團對降低提案、連署門檻與廢除「雙二一」門檻達成基本共識。唯《選罷法》第九十條的選舉同意票門檻,是要採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等人提案的「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或是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各黨團產生分歧,最後表決由69票比12票決議保留四分之一門檻。


▲ 《選罷法》門檻下修 廢除「雙二一」制、可宣傳。(圖/Yahoo!)


▲ 《選罷法》門檻下修 廢除「雙二一」制、可宣傳。(圖/Yahoo!)


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案通過的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要超過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二分之一,遭質疑罷免通過的門檻過高,剝奪人民罷免權。


修法刪除宣傳限制,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透過大眾媒體宣傳,也會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活動辦事處。原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須在30日內舉行投票,且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修正後若可與其他選舉一併舉行,且被罷免人若同時為候選人時,罷免投票則在成立60日內單獨舉行。


罷免門檻部分,未來罷免案發起所需連署人數由現行的2%原選區選舉人,降為1%。罷免成案的連署人數,也從原訂的原選區13%選舉人連署,降為10%。罷免連署時間也延長一倍,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連署時間從30日延長到60日。罷免成功的標準,也由現行原選舉區半數選舉人投票、同意票超過有效票半數,降為只要贊成票達原選舉區1/4選舉人數,就算通過


適用於選罷法的公職人員除中央層級的立法委員,地方層級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村里長等。

關鍵字:罷免 宣傳 選罷法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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