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昨(15)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欠稅大戶追緝延長五年,千萬元以下欠?人,十年簽結追訴期,解除相關出國限制。

行政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對於重大欠稅案件延長5年執行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責成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中華民國財政部。(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院會後記者會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民國 100年11月23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對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欠稅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3種類型,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以下稱是類欠稅案件)。

許部長指出,是類欠稅案件半數以上的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未達15年,與同條第4項規定,96年3月6日以後移送執行欠稅案件的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最長近15年相較,不符公平原則,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執行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稅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再修正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

二、經法院拘提、管收,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之納稅義務人,審酌其惡性重大,併同修正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

三、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且截至106年3月4日欠稅金額未達1,000萬元之尚未執行終結案件,繼續執行至106年3月4日。

關鍵字:財政部 修法 欠稅 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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