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主任檢察官偕同檢察官多次召開專案會議研商偵後續查作為及處置事宜。(圖/屏東地檢署)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年6月2日接獲通報屏東縣潮州鎮發生海陸士兵遭槍擊致死案,經檢察長林錦村指派當日外勤相驗檢察官陳盈辰前往相驗後,因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檢察官旋即成立專案小組,指揮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潮州分局、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屏東憲兵隊,陸續清查相關涉案人員到案,本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洪O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槍枝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子彈罪嫌。

王O平、謝O宏、童O庭、林O瑋、洪O峰等5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林O群、黃O檠、楊O凱、李O諭、林O宏等5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朱O豪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幫助傷害罪嫌、同法第283 條前段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嫌。

卞O軒、陳O政、曾O豪、王O豪、賴O均、黃O原、林O閎、黃O勳、黃O騰、林O明、蔡O易、蕭O良、蔡O諺、王O睿、陳O言等15人涉犯犯刑法第283 條前段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嫌。黃O瑩、何O璋、吳O璋、梁O維等4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之犯罪事實略以:一、王O平因不滿其女友於107年6月1日晚間遭鄞O翔(另案偵辦中)在社群軟體臉書辱罵,且鄞O翔亦於其臉書留言「卡小出來輸贏阿」等語,雙方互約談判,王O平因心有不甘,於同日22時30分許,以微信或Line等通訊軟體聯繫謝O宏等6人到場,謝O宏另以通訊軟體直接糾集童O庭、洪O峰,童O庭直接或輾轉糾集洪O智、林O瑋;洪O峰直接或輾轉糾集林O群等10餘人到場支援。嗣王O平於107年6月2日凌晨0時29分許以手機電聯鄞O翔,並相約於同日凌晨在屏東縣潮州鎮之「快樂約土虱場」鬥毆談判。王O平於同日凌晨獲悉其友人黃O鈞等人於107年6月2日1時17分許,在潮州鎮延平路217號之中油加油站遭鄞O翔等人毆打成傷,再度直接及輾轉糾集蕭O良等多名涉案嫌疑人前往屏東縣潮州鎮與鄞O翔等人鬥毆。

二、又王O平等人於107年6月2日凌晨3時30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368號之加油站時,發現何O文海陸士兵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自加油站駛出,誤認該車輛係由鄞O翔所駕駛,王O平、洪O智及其餘被告等人駕車包圍何O文之車輛後,使何O文車輛無法逕自離開。王O平遂持空氣槍、謝O宏持空氣槍、洪O智持改造手槍、林O瑋等其餘被告,或以手持棍棒毆打被害人,或砸毀何O文駕駛之車輛擋風玻璃或車窗等,嗣洪O智先持改造手槍朝何O文所駕駛之車輛駕駛座處之擋風玻璃射擊1發,而王O平、謝O宏亦持空氣槍朝何O文車輛之擋風玻璃瞄準並在場射擊4發,林O瑋則以右腳踩踏何O文車輛前引擎蓋數次後,並持木棍砸毀何O文車輛前方擋風玻璃,而何O文遭拖下車後,遭洪O智以左手掐住脖子後,以右手持該槍對空鳴槍,再以該槍槍托朝何O文前額頭毆打數次。

三、何O文遭毆打蹲坐在地後,王O平、謝O宏、洪O智、林O瑋等10餘人隨即駕車離開1、2分鐘後又再度迴轉返回上開加油站,洪O智見何O文未倒地並在其車外之右後車尾處,以手機聯絡他人之際,遂下車持改造手槍朝何O文射擊,其餘黃O檠、林O群、李O諭、楊O凱、林O宏、少年巫○○等人在現場並持球棒等凶器將何O文圈圍住並毆打其四肢及背部,而黃O檠、林O群、李O諭、楊O凱、林O宏、巫○○因恐何O文趁隙脫逃駕車逃離,均持球棒砸毀其所駕駛之車輛前後方擋風玻璃、車窗、車燈、右後車輪,致何O文無法駕車逃離現場,而楊O凱等人於砸車過程中遂再持球棒一同毆打何O文之四肢及背部。

何O文遭洪O智等人持上開槍枝、棍棒攻擊後,因而受有槍擊傷1處,自左下腰部後外側射入,穿過腹主動脈及下腔靜脈、小腸及結腸腸繫膜,並卡於肚臍10點鐘方向16公分處之右腹壁皮下組織,彈頭經手術取出。另受身體多處撕裂傷、瘀傷、棍棒傷、擦挫傷、壓擦傷等傷勢,但仍因左下腰後外側單一盲管性槍傷,致腹主動脈、下腔靜脈、小腸及結腸繫膜穿孔,而腹腔大量出血,於106年6月2日11時13 分許,宣告不治。

嗣經警方持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拘提王O平等人到案,並經搜索扣得改造手槍2支、空氣槍2支、子彈7顆、高爾夫球桿1支、木棍1支、木製球棒1支、鋁製球棒1支、木棍3支、非農用掃刀1支、開山刀1支、車牌號碼1862-V2號自用小客車。

屏地檢經警方通報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警方陸續清查相關涉案人員到場釐清案情,偵辦期間總計偵訊35人次,聲請羈押11人次獲准,並由主任檢察官偕同檢察官多次召開專案會議研商偵後續查作為及處置事宜,經檢、警發揮團隊合作、縝密調查,而偵結起訴相關涉案人員,署方亦將持續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打擊犯罪,俾維護社會治安。

關鍵字:屏東地檢署 海陸士兵槍擊案 偵查終結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