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增訂公務員免職條文、犯罪時的「屋頂條款」,並且可追回退職金之條文。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提出辱台言論,稱台灣為鬼島,遭監察院彈劾而停職,卻在停職期滿後回任省政府,還因過不久就能屆齡退休,爽領高額月退引發爭議,使的這次修法特別引人關注。

1日的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處分條文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3項。免除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務員。罰款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條文增訂,剝奪退休(職、伍)金,是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的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若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雖然外界視這項修法是「郭冠英條款」,但有法官表示,雖然法案三讀通過,但對郭冠英而言他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是在舊法時期,因此新制對郭冠英或前營建署長夜市文都不適用。

司法院還提出「屋頂條款」,條文規定,公務人員懲戒處分如果牽涉到犯罪是否成立,若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則可裁定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現行規定「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新制就不需要等到三審定讞。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務員懲戒法自民國74年5月修正後,是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因此具有歷史性意義,將可匡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合時宜的地方,並兼顧程序正義。

 

關鍵字:公務員免職 將可追回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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