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自3月1日起,內用餐飲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圖/環保局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陳芝蓮/高雄報導】

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行政院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改變民眾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免洗餐具」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

自今(109)年3月1日起,高雄市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於營業場所內之餐飲業內用不得提供消費者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之罰鍰,而量販店業從今年5月1日起適用。

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於3月1日至轄內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等業者現場查核,共計查核34家,內用餐飲業者全數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均符合「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

環保局表示本次環保署公告限制使用免洗餐具對象包含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從民眾較常前往之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內用餐飲業開始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不僅可讓民眾養成自備環保餐具的習慣,更可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餐具,降低垃圾產生及二氧化碳的排放,共同維護環境品質,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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