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辦理換證別忘記。(圖/高雄市社會局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高婕/高雄報導】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屆期需辦理重新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如持有原舊制永久效期轉換身心障礙證明者,則無須重新鑑定,但仍須於效期屆滿前,持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換證。請民眾要特別注意自己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逾期未完成換證者,身心障礙證明將會失效,而影響相關的權益及福利。

高雄市平均每月約有2,000位持原舊制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到期者,請別忘記於到期前,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身分證、印章及1吋半身照片3張,如非本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換證,以延續身心障礙資格,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也會於到期前90日以書面通知提醒民眾喔!

另持有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證明者,若其中一項障別為須重新鑑定者,仍須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以免影響身心障礙資格。如對身障證明換證有相關疑問,可逕洽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73390諮詢。

關鍵字:社會局 身心障礙福利科 身心障礙 重新鑑定 戶籍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