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圖/東港分局)


【亞太新聞網/記者何勁陞/東港報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於109年6月10日公布實施,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法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東港警分局長林文煜表示,本次修法將操作槍全面納管,乃是以源頭斷根方式杜絕改造槍枝來源,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操作槍持有人把握最後期限,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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