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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新法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影音或APP都可能入列。
現行《消保法》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物、訪問買賣等管道購物,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過,對於部分性質特殊的商品,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影音商品或應用軟體等,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可能有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在法案初審時受訪表示,修法後針對網路或通訊交易,行政院會依各行業特性,參考歐盟及先進國家立法例,公告排除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前述受爭議商品等可能列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