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綜合報導

行政院院會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明訂不得撿拾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木,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指出,颱風或超大豪雨發生後,常常出現大量的漂流木,容易影響災後復原。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災後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或公共事業等分工清理漂流木的機制,並明訂刑責,防止有人故意侵占貴重樹種漂流木,以維護國家財產及環境生態。

草案中明訂,在天然災害發生後,若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且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才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的樹種。

草案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據林務局公告,中央認定貴重木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台灣檫樹、黃連木、毛柿。

 

關鍵字:森林法 修正 通過 貴重木 不能撿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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