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駕駛人證件。(圖/臺北區監理所提供)


記者邵斌/新北報導

砂石車、大貨車、聯結車及曳引車等大型車輛上路前務須做好輪胎深度、滅火器、貨物裝載是否確實捆紮、覆蓋,防止裝載物因震動而鬆脫掉落、砂石散落等檢查,以免發生交通事故害人害己。

臺北區監理所與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通常都會不定期在台61線快速道路周邊重要路口聯合稽查,若發生違規情事者絕對嚴懲罰不殆,但是依舊防不慎防。

109下半年度臺北區監理所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聯合稽查總計出勤90班次,計檢查2,524部車輛,舉發139件違規,不合格項目中以「滅火器不符規定」最高,占40.3%、「輪胎深度不符規定」次之,占26.6%,另不符規定項目尚包括車身未依規定標識及行車紀錄器未依規定使用情形,針對上述違規情形,均當場舉發或通知車輛臨時檢驗。

臺北區監理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須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也就是輪胎有任何一處胎面磨損到磨耗指示點,即不符規定。

另大型車輛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外殼應明確標明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並加漆車輛牌照號碼,附有壓力計者,其壓力指針應在壓力錶之有效範圍內,放置應固定妥善並置於駕駛人取用方便之處所。

臺北區監理所呼籲駕駛人員出車前務必做好車輛機械之安全檢查並保持良好駕駛行為,違反規定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臺北區監理所也會加強稽查作業,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關鍵字:輪胎紋 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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