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說明因疫情停業休館致勞工停班期間薪水如何計給。(圖/勞工局提供)


記者唐孝齊/高雄報導

為防止疫情於社區擴散,如經主管機關要求事業單位配合防疫工作停止營業而致停班,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故停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建議勞資充分溝通,妥為議定此停班期間的工資數額。但該期間原約定之例假、休息日天數,工資仍應由雇主照常發給。

勞工於上述停班期間,仍可依規定請特別休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請特休假或事假,違反規定者,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倘事業單位未受主管機關要求,而係自主停業並要求勞工停班者,該停班期間仍應照給工資。勞工局提醒,為防止疫情擴散,各事業單位均應積極配合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措施,對於工資給付如有疑義,可洽07-8124613分機232至234諮詢,或至小勞男孩臉書粉絲團私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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