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警分局112年度迄今共計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153件、「無號誌路口未停等」225件。(圖/屏東警察分局提供)


記者何勁陞/屏東報導

為維護「行人安全」,杜絕駕駛人路口不停讓行人,屏東警分局自112年度迄今共計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153件、「無號誌路口未停等」225件,另自5月份起配合警政署頒「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針對轄內易肇事路口,加強下列違規項目取締:

1、 路口不停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第3項,處新臺幣1200-7200元罰鍰。
2、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新臺幣900-1800元罰鍰。
3、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依規定在停止線前「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處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4、 人行道違規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或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處新台幣500-1200元罰鍰。
5、 取締道路障礙、違規設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處新台幣1200-2400元罰鍰。

屏東警分局表示,透過常態性執法,建立汽機車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屏東警分局亦積極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加強宣導行人路權的重要;另深入校園,培養學童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盼能提升用路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關鍵字: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無號誌路口未停等  行人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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