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利 雇主不得強制請休。(圖/網路資料)


【亞太新聞網/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今年度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造成許多行業如餐飲業、觀光業、旅館業以及旅遊業等業者面臨客流量減少的問題,在等待疫情趨緩的期間,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先把特別休假休完,但是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說明,如果雇主因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可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與勞工協商調整,但是決定權仍然在勞工手上,所以基本上只要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的日期,雇主最好就讓勞工依法休假,或是勞工不願意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一定要排定,要不然都是違反法令規定。

陳信瑜局長進一步解釋,新修勞基法對於特別休假多了很多雇主義務,像是事業單位要注意不能提前買斷特別休假、不能片面要求勞工排休、要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遞延特別休假要經勞工同意,以及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結清未休工資等。如果市民有任何特別休假的問題想要詢問,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

關鍵字:特別休假 勞工權利 雇主不得強制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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