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會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僅親屬得以辦理接見,其餘人士礙於法規無法與其辦理接見。(圖/新竹監獄提供) 


記者蔣彤雲/新竹報導

新竹監獄一名吳姓收容人,刑期逾30年以上且患有多項慢性疾病,需定期就醫治療,收容人的前妻與子女在他入監服刑後,仍持續關懷,惟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吳收容人為第四級收容人,僅親屬得以辦理接見,礙於法規無法與其辦理接見。


▲新竹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規定,核准吳姓收容人前妻列為固定辦理接見的對象。(圖/新竹監獄提供) 

新竹監獄主動聯繫瞭解發現,雖法律上前妻身分非親屬關係,但彼此間確實仍持續存在良好互動及關懷鼓勵,新竹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規定,核准吳姓收容人前妻列為固定辦理接見的對象。

吳姓收容人在前妻與子女持續的愛與關懷中,獄中表現良好,始終保持樂觀態度,積極接受治療,新竹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規定,核准吳姓收容人前妻准予固定辦理接見,使其前妻及子女瞭解他在監內生活情況,藉由接見維繫親情,期以家庭支持的力量促使收容人改悔向上,早日順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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