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表示,他在協助處理這起案件時,並不知道、也未看到莊某是處於「上銬被逮捕」狀態,因此才會指導員警以「行政罰」開單處理,並無縱放人犯之意圖。(圖/記者許仲洲翻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許仲洲/宜蘭報導】

宜蘭縣1名莊姓男子因涉酒駕、妨害公務遭警逮捕,莊男家屬找地方議員關說,請託時任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幫忙,賴竟指示2位處理警員把莊男放了。該案遭人秘密向檢調舉發後,今宜蘭地檢署偵結,依《縱放人犯》罪嫌將賴等3位警職人員全起訴。


▲檢察官調閱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陳述,認為賴銘鴻所言屬推托之詞,不予採信,全案26日偵結,依縱放人犯之罪嫌提起公訴。(圖/記者許仲洲翻攝)

去年5月3日晚間7時許,許姓等3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值勤時,見騎機車的莊姓男子形跡可疑,於是立即鳴笛示意停車接受盤查。莊男酒後騎車遇到警方攔查,他竟逆向逃逸,直到莊某閃避不及,撞上從後方追趕上來的警方巡邏車及路邊一輛自小客車後才停下,經員警對莊某實施酒測,酒測值0.15,立即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將莊某逮捕,並當場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偵辦。

莊某透過電話向父親求助,莊父再商請蔡姓縣議員到派出所關切,蔡姓縣議員則以電話聯繫賴銘鴻協助處理此事。賴銘鴻前往派出所與在場的陳姓偵查佐討論之後,認為莊某酒測值僅0.15,不符合刑法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規定,至於會騎車摔倒則是因為警方攔查所導致,理應由行政罰開單處理。

賴銘鴻表示,他在協助處理這起案件時,並不知道、也未看到莊某是處於「上銬被逮捕」狀態,因此才會指導員警以「行政罰」開單處理,並無縱放人犯之意圖。

檢方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警察沒有自行釋放遭逮捕現行犯的權限,檢察官調閱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陳述,認為賴銘鴻所言屬推托之詞,不予採信,全案26日偵結,依刑法163條縱放人犯之罪嫌提起公訴,宜蘭縣警局表示,今早已發布懲處,將賴改調非主管職的內勤秘書。

關鍵字:礁溪分局 副分局長 賴銘鴻 縱放現行犯 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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