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查緝苗栗縣傾倒土石違反水土保持法,水務局:勿以身試法。(圖/苗栗縣政府提供)


【亞太新聞網/地方中心/苗栗報導】

本府對於苗栗縣土地遭傾倒廢棄土石案責成農業處、地政處、工商發展處、水利處、苗栗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警察局等相關業管單位進行強力查緝,其中按府內分工機制處分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案件,統計108全年度為20件,計罰鍰新台幣130萬元,6人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他案件則由府內相關單位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分工辦理。

本府水利處表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12條、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山坡地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序為實際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對原地形進行挖、填土石行為等改變地形地貌行為前,應先擬具水土保持書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者,除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所有人等負擔)等行政處分,而若有涉及同法第32條、33條之擅自占用他人山坡地或致生水流失刑事時,依法移送司法偵辦,其刑責按嚴重程度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去(108)年苗栗市案件為例,陳姓民眾原申請農業使用之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於農業整坡過程竟擅自大量回填土石逾5,000立方公尺,經水利處派員制止停工,竟又未依規定停工擅自繼續整地行為,漠視法令規定,爰本府依不同時間,不同行為分別處分12萬元、20萬元,計32萬元罰鍰,並報請農地管理單位依據農業、地政法令管制使用,另外違反水土保持法後仍有該法之改正事項,若未完成改正事項,將繼續分次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

今(109)年,截至5月底違反水土保持法之傾倒廢棄土石案計6件,其中4件已罰鍰30萬元,處理中案件2件,後續將依法究責;此外,水利處呼籲民眾目前本府處理濫倒廢棄土石機制明確,如傾倒中之案件將由警政單位會同環境保護局查處;傾倒整平完成,無機具案件由土地管理或都市計畫單位查處;山坡地範圍經公所違規查報案,則由水利處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條例核處後再移由土地管理或都市計畫單位繼續管制,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關鍵字:查緝苗傾倒土石違反水土保持法 水務局 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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