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雖犯貪污罪 但退休金照領引發爭議(圖片來源: 網路)

【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22)日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立新法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如果被判貪汙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退休金需追回已支領部分,並取消退休金發給。此案為因應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在林口合宜住宅案收賄,被處7年有期徒刑,卻依然可領退休金,引發爭議,因此亦稱「葉世文條款」,不過由於21日葉世文貪汙案已經定讞,因此不適用新案。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就表示,現行法制不夠完善,如果涉貪公務員在尚未判刑確定前,就申請退休規避法律責任,均無事後溯及剝奪、減少或追繳退休金機制,這就違背公務員退休制度基本目的。

因此,三讀條文明訂,公務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以及公務員被依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不得申辦退休或資遣。

條文指出,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至原因消滅時始得恢復。

條文也明訂,若經判處1年以上、2年以下徒刑者,將剝奪20%退休金;2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者,剝奪30%;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者,則剝奪50%;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但緩刑期滿後則不受此限。
 

關鍵字:葉世文 葉世文條款 公務員貪污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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