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臺南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去(104)年登革熱疫情造成逾2萬2752人染病,112人死亡,多數的家庭因而天倫夢碎,臺南市長賴清德以李全教賄選案在司法未釐清前不進議會為由,與副市長顏純左、衛生局長林聖哲、環保署長李賢衛等一級主管自104年1月6日起至8月28日拒絕出席第一、第二次臨時會及第一次定期大會,期間共234日未至議會做施政報告、未接受議會質詢。


▲ 去年臺南市登革熱疫情嚴重,環保局針對疫區持續噴藥。(圖片來源/網路)


▲ 去年臺南市登革熱疫情嚴重,環保局針對疫區持續噴藥。(圖片來源/網路)


臺南市政監督聯盟發起人之一、前成大教授楊澤泉博士投書《今日大話》新聞指出,市長賴清德明知臺南市屬於登革熱疫區,身為臺南市政府負責執行登革熱防治措施之人,竟疏於市政,未積極作任何有效防治登革熱,任由登革熱疫情蔓延,導致楊榮良(楊澤泉博士的父親)於去(104)年9月25日因感染登革熱送成大醫院急診,雖經救治,延治11月8日下午六時許,仍因登革熱併發其他病症而不治,認為過失行為與他的父親死亡有因果關係,於是對市長賴清德、副市長顏純左、衛生局長林聖哲、環保局長李賢衛四人提出刑事自訴。


▲ 前成大教授楊澤泉博士。(圖片來源/本社資料照)


▲ 前成大教授楊澤泉博士。(圖片來源/本社資料照)


根據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最高法院69年台上第404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指行為人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楊澤泉博士對市長賴清德等人提出刑事自訴狀。(圖片來源/楊澤泉博士 提供)


▲ 楊澤泉博士對市長賴清德等人提出刑事自訴狀。(圖片來源/楊澤泉博士 提供)


南市長賴清德與市府團隊等人於去年8月20日被市議會以登革熱防疫不當,造成疫情肆虐為由移送監察院及行政院懲處調查,而賴清德拒進議會一案,於同年8月4日監察院依據《地方制度法》,直轄市長應於議會開會時有列席及提出施政報告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行政權須對立法權負責,市長須對市議會負責,彈劾賴清德,最後送公懲會懲處被記申戒一次。上(5)月30日遭遭監察院約詢,賴清德向媒體表示「「我今天來監察院,是跟監委分享去年一整年的努力,還有一些創新的作為」,提供給後續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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